(一)公办小学继续按照“住、户一致优先”原则,对所有进入本阶段的招生对象进行分类排序,并依次录取学生 。
1.区域内有户籍或有房产的适龄儿童
(1)分批有序招生 。根据《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镇(乡)、石碶街道小学须严格按下列顺序进行招生:
①适龄儿童户籍在本学区且与父母户口、家庭住房三者一致的(同一套房子内无其他家庭的孩子在该校就读) 。
②适龄儿童户籍自出生日起挂靠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户籍和住房均在本学区内的 。
③在本学区有户籍无房产但在本学区长期居住的适龄儿童 。
以上①②③类适龄儿童,当报名数不超过对口学校招收学额时,安排学区学校就读;当报名数超过对口学校学额时,同批次招生按照入户籍时间先后顺序安排入学,超出学额部分由各教辅室统筹安排入学 。
(2)拆迁过渡家庭适龄儿童入学,凭拆迁过渡安置协议,向户籍所在地教辅室报名,由教辅室统筹安排入学 。
(3)根据上级及本区有关政策要求,落实优抚优待对象子女入学 。外籍人员的子女入学,按有关规定办理 。
(4)适龄儿童户籍与父母户籍、家庭住宅房(且户口本户主和房产所有权人均为父亲或母亲)三者一致,但同一套房子内已有其他家庭的孩子在该校就读,不再视作学区学生,由各教辅室统筹安排学校入学 。
(5)入学前已办理延缓入学手续,与现户籍对口学校发生变化的适龄儿童,由各教辅室统筹安排学校入学 。
(6)在本学区有房产无户籍但在本学区居住的适龄儿童(同一套房子内无其他家庭的孩子在该校就读),当房产对口学校招收学生有空余学额时,可安排到房产对口学校就读;超过对口学校学额时,按照房产证取得时间先后顺序安排入学,超出学额部分回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 。
(7)在本学区有房产,但户籍不在本房产所在地的适龄儿童,该房产已有其他家庭的孩子在该校就读,不再视作学区学生,须回户籍所在地就读 。
(二)随迁子女量化入学
按照《海曙区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段入学管理办法》执行,入学条件和入学程序参照区直属小学,由各教辅室负责实施 。
已被公办学校录取的适龄儿童,不再作为民办学校补录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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