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转商业贴息贷款实施办法( 二 )


(一)贷款银行对申请人有关情况进行公积金贴息贷款贷前审核 , 同时符合商业住房贷款和公积金住房贷款条件的 , 出具同意公转商贴息贷款办理意见书随公积金贷款资料一并送至公积金中心办理公转商贴息贷款审批;
(二)申请人向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 , 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 , 公积金中心出具贴息贷款初审意见书予申请人 。贷款银行根据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初审意见书 , 在二个工作日内办妥调查、面谈、签订借款合同等手续;
(三)公积金中心按照公积金组合贷款政策规定 , 审批确定申请人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 , 并出具放款意见书移交贷款银行;
(四)贷款银行凭公积金中心出具的放款意见 , 对贷款资料进行全面审核;
(五)贷款银行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后 , 发放贷款 。
第十三条 在贷款发放前 , 须按银行及不动产登记部门的有关规定办妥不动产抵押登记有关手续 。
第五章 贴息贷款偿还和贴息
第十四条 贷款银行负责对贴息贷款应还本息进行核算和扣款 , 并出具相关凭证 。
第十五条 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贴息贷款本息 。贴息贷款在还款期间原则上不得变更还款方式、借款人 , 不得延长还款期限 。确需变更的 , 须经公积金中心和贷款银行批准 。
第十六条 贴息贷款的月贴息金额为借款人贴息贷款余额、借款合同约定的商业性住房贷款利率与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后的利息差额 。计算公式如下:
月贴息金额=贴息贷款余额×(商业性住房贷款年利率-公积金贷款年利率)÷12
因贷款逾期产生的罚息、复利不予贴息 。
第十七条 贴息金额由公积金中心承担并委托贷款银行在次月支付给借款人 。
第十八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 , 公积金中心有权终止贴息 , 并不再实行贴息贷款的置换转回 , 由贷款银行负责会知公积金中心办理中止贴息:
(一)借款人向公积金中心、贷款银行提供虚假、无效、失效、非法资料骗取贷款的;
(二)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发生逾期偿还贷款的;
(三)借款人被依法宣告失踪、死亡、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又无人代其履行债务的;
(四)抵押房屋被司法机关依法限制、处置的;
(五)不可抗力因素使抵押房屋损毁灭失的 。
第六章 贴息贷款管理
第十九条 贴息贷款按商业住房贷款的贷后管理及风险处置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 贷款银行承担贴息贷款的贷款风险 。
第二十条 贴息贷款的借款人未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的 , 应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
第二十一条 贴息贷款置换转回时 , 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贴息贷款转回公积金贷款须为已放款、未还清、未终止、未转成普通公积金贷款的贴息贷款;
(二)借款人未发生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贷款逾期的;
(三)贴息贷款当前无逾期的;
(四)贴息贷款转回公积金贷款时的贷款金额及贷款期限不得大于“原贴息贷款”余额及剩余期限 。
第二十二条公积金中心将贴息贷款赎回置换为公积金贷款后 , 贷款银行按照与公积金中心签订的汕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委托协议书的约定履行贷后管理和风险处置的职责 。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 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协议约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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