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高龄老人政府津贴发放办法 汕头老龄人补贴标准( 三 )


第十二条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每年将不再发文指导办理高龄津贴发放工作 , 由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自行联合组织实施 。每年高龄津贴发放工作完成后 ,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应于10个工作日内 , 联合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上报本区(县)当年度高龄津贴发放工作总结 。
第十三条 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 , 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区(县)实施高龄津贴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并通报检查结果 。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高龄津贴资金和百岁老人长寿保健金 , 不得以虚报年龄、隐瞒辞世等方式欺骗领取 。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 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止 。有效期届满 , 根据实施情况重新修订 。
附件:1.汕头市高龄津贴新增老人审批表
2.汕头市 区(县) 镇(街道)高龄津贴继发老人审核名册
3.汕头市区(县)高龄津贴发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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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高龄老人政府津贴发放办法 汕头老龄人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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