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媒体公示及发文认定
经会审符合条件的,面向社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市人社局提出,人社局应在 自接到异议起10个工作 日内就提出的问题递交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退回申请材料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经核实异议不成立或经公示无异议的,由人社局发布补贴资格认定文件,并按程序发放补贴 。
第六条 人才安居租房贴不可与购房贴、人才公寓同时享受,只可选择其中一种;已享受本市政府发放的人才安居购房贴的,不得申请人才安居租房贴;已享受过免租金租住人才公寓政策,但租住时间未满36个月的,从人才公寓退租后,如仍符合人才安居租房贴申请条件,可提出补贴申请,享受时限做相应扣除 。
第七条 补贝占期间,人才与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停止发放租房贴;仍在我市创新创业的,需经新单位重新推荐申请后,再予以续发或补发 。对未能及时提供续签合同或新的租赁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将暂停发放租房贴,待其重新提供后,再予以续发或补发 。
第八条 同一人才如在享受租房贴期间升级至其他人才类别档次的,已享受的租房贴待遇按规定不再补足,新的租房贴待遇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其他类似情况,参照处理 。
第九条 申请人 自引进之 日起,应于5年(60个月)内申请兑现人才安居租房贴 。因个人原因超过政策兑现期的,原则上不再享受本政策 。
第十条 各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审核,凡有徇私舞弊、不负责任等行为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021张家港人才租房补贴政策 张家港租房补贴申请条件】第十一条 申请人及其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应诚实守信,严禁虚报冒领,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纳入苏州大市征信系统,除追回相应补贴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取消本人及所在单位 申请各类人才政策的资格 。
第十二条 本细则 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张家港市人才安居租房贴实施细则》(张人才办E⒛⒛ 〕11号)同时废止 。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人才办会同市人社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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