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未能进入申请学校的申请人子女,由市教育局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调剂方案,新市民事务中心协调各镇(街道)进行统筹调剂 。统筹调剂的名单由市新市民事务中心公示,不服从的不再安排 。
第十六条 已列入入学名单(包括统筹调剂)的新市民根据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新市民积分管理窗口发放的入学准入卡和入学告知书,在7月底8月初规定时间内到准入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未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
第十七条 新市民办理入学登记手续,除应携带新市民事务中心出具的入学准入卡后,还需携带以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幼儿园:户口簿、监护人身份证、出生证、预防接种证、体检健康证明(暂时无法提供的,家长须在开学前办理新生入园报到手续时提供) 。
(2)小学:户口簿、监护人身份证、出生证、预防接种证 。
(3) 初中:户口簿、监护人身份证、小学毕业证书或素质发展报告书(成绩报告单) 。
第十八条 已在本市公办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小学和初中学校就读的新市民随迁子女,在同一学段可以不凭积分升入高一年级就读 。上述对象中的幼儿园学生入读公办小学及小学毕业生入读公办初中需重新参加积分管理,申请积分入学 。
第十九条 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新市民,在本市居住和生活,无住宅类产权房,或自有产权房不符合以房入学要求的,先为其子女申请积分排名入学,排名未准入公办学校的,由市教育部门会同属地政府在属地区域内统筹安排入学 。归国华侨、外籍华人及政府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人才子女来常接受义务教育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
第二十条 新市民子女通过积分管理入读公办学校(幼儿园)的,申请人需继续参加积分管理,每年接受出租房屋复检,符合条件的其子女可报名入学;出租房屋不符合备案条件,申请人又拒不整改的,申请人将被列入不按规定进行房屋复检人员名单,并按照《常熟市新市民积分管理计分标准》扣除其相应积分 。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欺骗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取消其已取得的相应待遇,当年度不得再申请参加积分管理 。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根据《常熟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办法》,参照《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细则》组织实施 。国家和江苏省对入学工作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常熟市新市民事务中心和常熟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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