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一)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国家标准、未获得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或者认证证书不在有效期内的;
(二)车辆来历证明、产品合格证、进口凭证与车辆信息不符或者被涂改的;
(三)擅自拼装、改装电动自行车或者违规安装解码提速装置的;
(四)电动自行车无整车编码或者电动机编码的;
(五)车辆属于被盗抢骗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
【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管理规定总则+注册登记须知】第十五条电动自行车号牌损坏或者丢失的 , 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换领 。补换领时 , 应当提交补换领申请和所有人身份证明 。号牌损坏的 , 应当交回损坏的号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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