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的管理办法( 三 )


第二十九条 夫妻因工作、身体等原因不方便亲自到办理机构的,可委托夫妻之外第三人代办 。办理机构在查验三方身份证原件之后,按相关规定办理 。
申请再生育的,应由夫妻本人办理 。
第三十条 推广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实现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网上实时查询 。推进电子证照应用、跨地区一网通办和全流程网上办理 。暂不具备网上办理条件的地区,要通过多种方式提供便民服务 。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夫妻通过隐瞒真相、伪造事实或虚假承诺等方式,取得的生育登记或再生育审批自动失效,依法撤销,并按《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
第三十二条 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只在本产次有效,因夫妻双方婚育状况发生变化等,不再符合生育规定的,由办理机构予以注销或撤回 。
第三十三条 双方为省外户籍夫妻,其中一方或双方从省外迁入本省时,持有原户籍地再生育审批证明但尚未怀孕的,由户籍迁入地卫生健康工作机构审验,符合本省规定的继续有效 。
第三十四条 办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理生育登记或再生育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刁难群众、搭车收费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机构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
第三十五条 夫妻对办理机构不予受理、逾期答复或注销、撤销等行为不服的,可向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诉,也可在规定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的相关文书应当编号 。编号由系统自动生成,在全省范围内具有唯一性 。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原《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卫〔2016〕104号)同时废止,凡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
附表:
附表1.广东省生育登记表.docx
附表2.广东省生育登记证明.docx
附表3.广东省不予办理生育登记通知书.docx
附表4.广东省注销生育登记决定书.docx
附表5.广东省再生育子女申请表.docx
附表6.广东省批准再生育子女决定书.docx
附表7.广东省不予批准再生育子女决定书.docx
附表8.广东省撤回再生育审批决定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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