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犬只收容救助场所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民间犬只收容救助场所收容救助犬只,不依法办理养犬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每只五百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违法处理收容救助的犬只或者将收容救助的犬只用于经营活动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和收容救助的犬只 。
【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
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的养犬登记申请不予办理或者故意拖延的;
(二)执法检查中发现问题或者接到投诉、举报,不依法处理或者推诿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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