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户口迁入,并向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一)因省、市、县级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调动,并被本市用人单位录用的退役运动员;
(二)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引进的优秀运动员 。
第八条本市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教职人员,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证书的,经所属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团体同意,或者经所属宗教院校同意,可以向民族宗教事务部门申请迁入宗教场所、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单位集体户 。
第九条符合回国定居条件拟在本市落户的华侨,可以向侨务部门申请办理 。
第十条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参加本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并取得积分落户准入资格的人员,到迁入地公安机关申请户口迁入 。
第十一条取消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吴江区购买房屋、投资纳税等落户政策 。各相关县级市(区)可以就符合条件已购房人员的落户截止时间设置合理过渡期 。
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接受办理部门确认申请人符合户口迁入条件后,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办理户籍登记 。
第十三条凡以欺骗、贿赂等非正常手段取得户口迁入或者登记的,由公安机关注销其已迁入的户口并退回原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 。
第十四条人才引进落户政策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
鼓励符合人才引进落户条件的人员选择市政府人才引进落户政策申请落户 。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
《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16〕3号)、《张家港市户口准入登记办法》(张政发〔2008〕25号)、《常熟市户籍准入登记办法(修订)》(常政发〔2008〕46号)、《太仓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太政发〔2006〕94号)、《昆山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昆政发〔2005〕47号)、《苏州市吴江区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吴政规字〔2013〕7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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