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 , 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委托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积分户籍准入卡 。获得积分入户资格的申请人应在公示期结束后20日之内携带有效身份证明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取积分户籍准入卡 。
第十三条 参加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 , 并已获得“积分户籍准入卡”的申请人 , 应在40天内携带积分户籍准入卡、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和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到申请地区的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办理“入户”手续 。逾期未办理的 , 视为自动放弃 。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6年1月15日起施行 。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苏州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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