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级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 , 参照本细则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 。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原《苏州市姑苏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计划实施细则(试行) 》 (苏办发〔2011〕10号)自行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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