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医学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 山东省医学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最新( 二 )


(三)强化职业素养教育、医学伦理教育和医德医风教育,发挥思政课程和课程思政作用,培养人文医学精神,帮助学生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和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增强服务基层、服务人民的荣誉感和责任感,全面提高公费医学生培养质量 。
第九条? 构建培养高校和定向就业市卫生健康部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共同培养公费医学生机制 。培养高校要主动联合地方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公费医学生的培养和管理;定向就业市卫生健康部门要积极协助培养高校,遴选建立公费医学生基层卫生实践基地,参与公费医学生在校期间培养过程管理,关注公费医学生成长发展 。
第十条 ?公费医学生在校期间所需公费教育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补助,省财政按每生每年10000元的标准拨付至培养高校,其中公费医学生学费和住宿费补助经费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由培养高校统筹使用 。生活补助经费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由培养高校按每人每月(共10个月,寒暑假除外)400元标准足额发放给公费医学生 。
第十一条 ?培养高校根据国家和山东省等相关政策,制定在校期间公费医学生具体管理办法 。公费医学生可按照所在学校规定的办法和程序,经定向就业市卫生健康部门同意后,在医学专业范围内进行二次专业选择 。公费医学生在入学一年内,确因特殊原因不适合从事临床医疗工作无法继续履行协议的,应当退还已享受的全部公费教育费用,并由所在培养高校根据当年高考成绩将其调整到符合录取条件的医学类以外的专业 。
有志从医并符合条件的优秀学生,根据各校转专业规定,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和定向就业市卫生健康部门同意,可在学校核定的公费医学生招生计划内转为公费医学生,签订协议并由所在学校按相关标准返还其学费、住宿费,补发生活补助 。公费医学生一般不得因转专业延长修业期 。
因个人原因延期毕业的,需签订补充协议,承诺继续履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责任,延续学年内的培养费用由公费医学生个人承担 。
第四章? 就业管理
第十二条 ?公费医学生就业工作,由定向就业市卫生健康部门、机构编制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公费医学生毕业前,定向就业市卫生健康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公费医学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的要求,组织公费医学生与定向县域内乡镇卫生院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需求岗位范围内进行双向选择 。
各市要提前做好基层医疗卫生岗位有关政策宣教工作,畅通公费医学生信息沟通渠道,妥善安排好公费医学生岗位 。要将公费医学生在校期间的表现和学业成绩纳入招聘考察内容,每年11月前,培养高校要将次年公费医学毕业生信息及培养情况发送相关定向就业市卫生健康部门,对于学习成绩优异、综合素质良好的公费医学生要择优安排 。
第十三条? 公费医学生在定向就业县域内,要重点安排到服务人口多、医疗需求大、医生资源较为短缺的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充分发挥其优势与作用 。
第五章? 履约管理
第十四条 ?公费医学生须严格履行协议,培养期、毕业后的履约管理分别由培养高校、定向就业市卫生健康部门牵头负责 。定向就业市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费医学毕业生的履约管理,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培养高校等建立公费医学生诚信档案,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在培养期,公费医学生在协议解除后未按规定退还全部公费教育费用的,由培养高校通过法律途径追缴 。在服务期,违约公费医学生未按规定退还全部公费教育费用及违约金的,由定向就业市卫生健康部门通过法律途径追缴,并上缴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公费医学生违约的,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年限不计入服务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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