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高等学校附属的中专部学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其他收费按照高等学校收费管理规定执行 。
第二十七条 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收学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高于财政补助部分的学费可以向学生收取 。非营利性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收取学费、住宿费按第二十五条规定由学校根据项目成本及有关情况,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或教育部门提出定调价申请,相关部门对定调价申请审核后形成制定价格建议,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报发展改革部门批准 。
第二十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费用减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九条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5年 5月11日 。
来源:泰安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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