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南市中心城区养犬管理通告 南宁养犬登记服务点( 二 )


(七)各部门接到投诉、报案、举报或者控告后应当予以受理,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具有管理职责的部门处理 。
(八)龙南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网格责任单位、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基层组织以及志愿者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及宣传工作 。
七、违反本通告第五条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在中心城区街面上发现的存在安全隐患的犬只、放养的犬只、不采取约束措施的犬只、无证犬只一律视为流浪犬、无主犬予以收容、处置;政府主管部门将对违规养犬、不文明养犬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曝光 。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八、广大市民应积极抵制不文明养犬行为,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批评、劝阻和举报 。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龙南市公安局
龙南市城市管理局
龙南市农业农村局
龙南市卫健委
龙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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