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重庆市学生申诉办法最新消息 2023重庆市学生申诉办法最新( 二 )


(二)学校出具的复查决定书或者学生曾向学校提起申诉的证据;
(三)学校出具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等相关证据 。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诉条件且申诉材料齐全的,申诉处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 。
符合申诉条件,但申诉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学生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补正,按要求补齐材料之日视为正式收到申诉之日 。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处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一)不符合申诉条件的;
(二)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申诉材料的;
(三)撤回申诉或者在收到申诉处理机关的申诉处理决定后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的;
(四)已就申诉事项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并被受理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十六条 ?申诉处理机关应当在作出受理决定后及时将答复通知书、申诉材料副本送达学校,学校应当自收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答复以及作出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证据、依据 。
学校不提交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交书面答复以及证据、依据的,视为没有证据、依据 。
第十七条 ?申诉处理机关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审查申诉事项,应当听取学生、学校的意见,根据需要进行调查、听证,并向申诉处理机关提出审查意见 。
第十八条 ?申诉处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的,经申诉处理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申诉处理机关应当根据审查意见,作出下列申诉处理决定:
(一)处理或者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处理或者处分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学校在一定期限内变更、撤销或者重新作出处理或者处分决定:
1.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
2.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明显不当的 。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及时执行申诉处理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并自收到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申诉处理机关 。
第二十条 ?学校作出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
第二十一条 ?申诉期间,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 。学校或者申诉处理机关认为必要的,可以暂缓执行 。
经学生申请,学校或者申诉处理机关经审查认为必要的,可以暂缓执行 。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不得因学生提起申诉而加重处理或者处分 。
第二十三条 ?复查决定或者申诉处理决定作出前,学生撤回申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由学校或者申诉处理机关作出申诉是否终止的决定 。
申诉处理机关受理申诉后发现学生已就申诉事项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并被受理的,由申诉处理机关作出申诉终止决定 。
第二十四条 ?学生或者学校认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与申诉处理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有权申请相关成员回避 。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与申诉处理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

相关经验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