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政策原文( 二 )


(五)企业名称预先登记文书或名称预先核准的证明文件 。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同意筹设的,制发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经批准筹设的,举办者应当自批准筹设之日起3年内提出正式设立申请,3年内未提出正式设立申请的,原筹设批准文件自然废止 。
第八条(正式设立申请)
申请正式设立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
(二)筹设情况报告 。
(三)可供合法使用的办学场地及设施设备的有效证明文件 。
(四)章程 。
(五)拟任校长及主要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 。
(六)首届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及其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材料 。
(七)拟聘请专兼职教师名单及其资格证明材料 。
(八)根据申请办学类别拟定的课程(培训)计划、所选用的教材,以及由举办者签署的教材合法合规及自愿接受监督检查的承诺书 。
【大连市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政策原文】(九)拟订的各项管理制度 。
(十)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具备办学条件并符合《设置标准》要求的,举办者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的,应当提交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材料 。
举办者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第九条(受理核准)
审批机关收到举办者提出的设立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审批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申请材料收到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申请人按照审批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审批机关应当受理 。
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办学场所及办学条件进行现场核查,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组织相应的评估论证 。对拟设校外培训机构的现场核查及评估论证,不得向申请者收取任何费用 。
审批机关应当根据申请材料、核查情况以及审核评议结果,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书面决定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设立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
第十条(发证备案)
对准予设立的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发给《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许可证》的有效期由审批机关按照其办学条件、课程计划、场地使用期限等具体确定 。
第十一条(法人登记)
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取得《许可证》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公司登记 。
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获得《许可证》后,应当根据民政部门有关规定,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 。
校外培训机构在取得办学许可并进行法人登记后,方可开展招生及教育教学活动 。
第十二条(分支机构、培训点设立)
校外培训机构可以依法依规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 。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办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管理,由校外培训机构统一实施并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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