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价格公示内容包括:药品的通用名(或商品名)、剂型、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生产厂家等 。
特殊医用材料价格公示内容包括:特殊医用材料品名、规格、型号、计价单位、价格、生产厂家等 。
非公立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应同时公布价格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
(二)价格公示方式
在显著位置采用公示牌、价目表、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方式,公示医疗服务、药品、特殊医用材料价格以及举报电话等,并严格执行公示的价格 。
第七条?非公立医疗机构应实行门诊及住院费用清单制度,免费向患者提供门诊收费结算清单、住院一日费用清单及结算清单 。
门诊收费结算清单、住院一日费用清单及结算清单均须注明患者姓名、就诊日期,医疗服务项目名称及价格,药品和特殊医用材料的品规、数量、价格,医药费用总额等内容 。住院费用结算清单还应标明住院及出院日期、住院天数等内容,其中,医保病人住院费用结算清单应注明自付比例,可报销基数等内容 。
第八条?非公立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费用查询制度,设立查询服务机构,安排专门人员,提供查询设施,免费向服务对象提供查询服务 。
第九条?非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加强诚信建设,遵循卫生行业技术规范,建立主动控费机制,规范价格行为和诊疗行为,杜绝过度检查、过度治疗、不合理用药、不合理使用耗材、大处方等损害患者利益的行为 。
第十条?非公立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服务成本核算和成本控制管理制度,药品、特殊医用材料实际采购价格和医疗服务价格档案管理制度、价格投诉处理制度等,建立由分管负责人、物价员、相关科室组成的医药价格管理小组,明确物价员工作职责,加强内部管理 。
第十一条?非公立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保行政部门的要求,提供医疗服务、药品和特殊医用材料价格的监测数据,配合医保行政部门做好价格监测工作 。
第十二条?市、县(市、区)医保、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价格政策指导,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非公立医疗机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规范价格行为,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健康发展,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
第十三条?非公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查处 。
第十四条?本指南由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
第十五条?本指南自2021年5月1日起执行 。
附表:

文章插图
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二级分类编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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