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补贴家庭应与房屋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租赁补贴每季度发放一次 , 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下旬 , 将上季度应发放的租赁补贴发放到位 。
②实物配租: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等特殊无房困难家庭可以优先选择实物配租的保障方式 。实物房源不足的情况下 , 先予以租赁补贴保障 , 按申请时间轮候安置 。1人户家庭以租赁补贴方式为主 。
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 实行差别化租金管理 , 按梯度收取租金 , 即: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同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指导价的10%收取 ,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家庭按照同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指导价的40%收取 ,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同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指导价的70%收取 。
(二)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人员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1.申请条件(须同时满足):
①在我市就业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②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在市区无自有住房、无非居住类房屋且5年内无房产转让记录;
③未享受过市区人才住房优惠政策 。
2.保障方式: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人员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以实物配租为主 , 有需求的人员可向用工单位提出申请 , 由用工单位向单位注册地所在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租金按照同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指导价的70%收取租金 。
四、受理方式
1、符合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含租赁补贴)保障条件并有申请意愿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 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 , 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供家庭成员户籍证明、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和居住状况证明等材料 。
2、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大学生向用工单位提出申请 , 用工单位进行初审后 , 统一向各区住建部门提交申请 。
五、其他
1、各申请家庭在申请前应仔细阅读申请公告 , 了解政策条件 , 如实填报 ,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保障资格的家庭将取消其保障资格 , 并按照《泰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管理办法》(泰政办发〔2014〕15号)、《泰州市市区住房保障诚信档案管理办法》(泰政办发[2017]4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处理 。
2、本公告所涉及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不包含姜堰区 , 姜堰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及标准由姜堰区另行制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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