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犬类管理暂行办法 泰州市犬类管理办法( 三 )


第十五条
养犬人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予以处罚 。
第十六条
对阻碍犬类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由公安机关视情节轻重 , 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是指:市场、商场、饭店、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封闭管理的景区(景点、公园)、游乐场、候车室、纪念馆、博物馆、游船和其他娱乐服务等公共场所 。上述单位、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在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明显的犬只禁入标识 。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泰州市市区犬类管理暂行办法》(泰政规〔2011〕13号)同时废止 。
附件:泰州市大型、凶猛类犬只认定标准和目录
(一)大型犬认定标准
1.大型犬是指体高超过60厘米、体长超过100厘米的犬只 。
2.大型犬的体高是指犬只正常站立时 , 从肩部最高点到地面的距离;体长是指从犬只的颈部到尾根的距离(不加头长和尾长) 。
(二)凶猛类犬只目录
1.獒犬;2.圣伯纳犬;3.大丹犬;4.大白熊犬;5.寻血猎犬;6.灵缇;7.秋田犬;8.纽芬兰犬;9.比利猎犬;10.法国狼犬;11.阿富汗猎犬;12.可蒙犬;13.阿根廷犬;14.爱尔兰猎狼犬;15.土佐犬;16.兰西尔犬;17.德国牧羊犬;18.大蓝加斯科涅猎犬;19.大加斯科圣通日犬;20.埃什特雷拉山地犬;21.捷克福斯克犬;22.苏俄牧羊犬;23.多伯曼犬;24.拿波里獒犬;25.马雷马牧羊犬;26.大髯犬;27.斗牛獒犬;28.斯皮诺犬;29.英国古代牧羊犬;30.罗德西亚背脊犬;31.拳师犬;32.威玛犬;33.比利牛斯獒犬;34.苏格兰牧羊犬;35.藏獒 。除了以上35种犬只之外 , 还包括其它烈性犬 。
二、其它大型、凶猛类宠物认定标准和目录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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