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大病医疗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
二、生育保险和生育津贴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
政策速递:
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
三、独生子女补贴和托儿补助费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
政策速递:
独生子女补贴和托儿补助费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
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政策速递:
(一)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按照以下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
(1)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2)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
(3)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 。
(4)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二)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特别提醒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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