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首次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连续缴费满六个月后,从第七个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
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纳职工医保费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连续中断缴费三个月以内的,在补足中断缴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补付其中断缴费期间的职工医保待遇;
(二)连续中断缴费超过三个月或者一个年度内累计中断缴费四个月以上重新缴费的,视为首次参保 。
(三)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后,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而中断职工医保的,自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用人单位停止缴纳其职工医保费起三个月(含办理当月)内,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按规定补足中断缴费期间职工医保费的,补付其中断缴费期间的医保待遇;四至六个月以内参保的,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超过六个月参保的,按规定连续缴费满六个月后,从第七个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在本市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两个制度之间转换的,待遇等待期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期间可继续按规定享受原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不得同时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和居民医保待遇 。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的参保人员,待遇享受期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
第十三条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纳职工医保费的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男性累计缴费年限满30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女性累计缴费年限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个人不再缴纳职工医保费,应当继续缴纳职工大额医疗保险费 。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缴费年限不符合本条规定的,单位职工应一次性补足缴费年限;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一次性补足缴费年限,或继续按月缴纳至规定缴费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缴费年限的计算和补足办法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用于一次性补足缴费年限的费用不划拨个人账户 。
第十四条 ?国有困难企业和城镇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职工医保费年度筹资标准为全省统一确定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的6%,可按年度一次性缴纳,也可按月缴纳 。符合规定缴费年限的,不再缴纳职工医保费,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
第三章 ???职工医保基金
第十五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下列资金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职工医保费;
(二)职工缴纳的职工医保费;
(三)职工医保基金的利息;
(四)职工医保费的滞纳金;
(五)依法纳入职工医保基金的其他资金 。
第十六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为参加职工医保的职工、退休人员建立个人账户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不建立个人账户 。
个人账户划入比例和使用管理按照省、市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
第十七条 ?职工医保基金扣除划入个人账户金额后的部分,作为职工医保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 。下列资金纳入统筹基金:
(一)统筹基金的利息;
(二)统筹基金的滞纳金;
(三)依法纳入统筹基金的其他资金 。
第十八条 ?职工医保基金执行国家统一的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 。职工医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
第十九条??职工医保基金的银行计息执行国家社会保险基金计息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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