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 二 )


国谈药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国谈药进院审批绿色通道,按需配备、应采尽采 。要严格遵守临床用药管理政策和规范,患者在国谈药零售药店购买注射类国谈药品,必须由国谈药定点零售药店按照冷链运输等要求配送至定点医疗机构,由院内调配后注射使用,确保临床用药安全 。定点零售药店要确保纳入“双通道”管理药品的供应 。要严格执行国谈药价格规定,不得以超过国家谈判约定的支付标准的价格销售 。
五、加强管理,优化经办服务
(一)强化“三定”管理
“双通道”管理药品实行“三定”管理,即定国谈药定点医疗机构、定国谈药定点零售药店、定国谈药医保责任医师,单独支付的药品在“三定”管理的基础上,实行患者就医取药实名制管理 。省医保部门制定“双通道”管理药品经办规程,指导各设区市建立健全“三定”管理实施办法,遴选符合条件“双通道”管理药品的责任医师,确认后的责任医师名单报省医保局备案 。“三定”名单在全省范围内共享互认 。
(二)优化经办服务
优化经办服务,实现国谈药定点医药机构与经办机构信息互联互通,参保患者在国谈药定点医药机构购药时,仅支付按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国谈药定点医药机构直接结算,推进“双通道”管理药品“一站式”结算 。
结合国谈药使用情况,合理调整国谈药定点医疗机构总额控制指标,对实行单独支付药品,不纳入医院医保总额控制范围 。在有效管控风险的基础上,探索推进将“双通道”管理药品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 。
六、强化监管,防范风险
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系统,省统一部署处方流转平台,连通医保经办机构、国谈药定点医疗机构、国谈药定点零售药店,保证国谈药医保责任医师开具的电子处方在符合国家处方管理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顺畅流转至国谈药定点零售药店 。以处方流转为核心,落实“三定”、可追溯、实名制管理等要求,实现患者实名管理、待遇准入、复查评估、支付管理以及对责任医师、处方流转全流程监管 。
完善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签订“双通道”管理药品用药保障服务协议或在两定协议中增加专项内容 。强化国谈药特别是“双通道”药品的使用管理,细化医保用药审核规则,引入智能监控,严厉打击“双通道”领域套骗取医保资金的行为,对定点医药机构为参保人员虚假提供享受国谈药待遇和参保人员转卖国谈药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严格按《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作出处罚 。加强“双通道”管理药品费用和基金支出常规分析和监测,及时调整完善监管政策措施,确保基金安全 。
本通知下发后,原有的特药政策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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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及单独支付药品名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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