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二 )


七、持续开展市场整顿规范行动
加强房地产开发全过程联动监管,持续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 。要深入开展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囤地炒地、恶意炒作、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变相涨价、价外加价、捆绑搭售,以及违反明码标价制度、不按规定执行价格申报及备案制度等违法违规行为 。开展整顿房地产中介专项行动,打击中介机构发布虚假房源及不实价格信息、垄断房源操纵市场价格、提供虚假证明、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虚假宣传误导市场预期,以及从事首付贷、过桥贷及设立资金池等场外配资金融业务违法违规行为 。对发现的问题要依法处理,及时将相关信息记入诚信档案,予以公开曝光 。对涉嫌违法的企业和个人,移交公安等部门依法处理 。
八、做好市场监测分析和舆论引导
继续落实好房地产交易信息日报制度,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充实工作人员,确保数据及时完整准确 。加强市场运行监测、分析和研判,建立预警机制,做到提前预警 。全面、准确、及时发布房地产市场信息,切实做好市场舆情监测,正确解读政策,严厉打击以各种形式制造、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消费的行为,并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各类新闻媒体、网络平台要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客观公正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稳定市场预期 。
有关县(市)要立即调整房地产限购政策,并将贯彻落实意见报市政府 。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的通知》(廊政办〔2017〕27号)同时废止 。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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