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用于支付参保人员购买本省及本市政府指导的、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商业医疗保险产品的费用 。
(六)个人账户资金可支付的医疗器械和医用耗材范围包括:口罩、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血压计;血糖测试仪、血糖试纸、一次性使用末梢采血针、笔式注射针;体温计;酒精消毒液、棉球、片,碘消毒液、棉球、片,棉签;创口贴 。可支付范围根据省规定适时调整 。
(七)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
(八)家庭成员发生的符合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的费用,可以通过个人账户家庭共济的方式,享受家庭共济待遇 。
第九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分为职工历年账户、职工当年账户两种类型,个人账户支出时按照按先历年后当年的顺序使用 。
第十条每一结算年度末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有账户余额计息,其中当年账户结余额按银行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历年账户结余余额按3个月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利息于结算年度末并入个人账户 。
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相关医疗费用口径规定如下:
(一)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指参保人员在门诊和住院就医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医疗费用,包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和个人自付的费用 。
(二)个人自付费用:指参保人员就医或购药时产生的医疗费用中由个人负担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 。包括:
1.起付线;
2.先行自付费用:药品、诊疗项目和特殊医用材料按规定由参保人员按比例承担部分的费用;
3.超限价自付费用:未执行医疗保险限价规定的诊疗项目费用;药品、特殊医用材料费用超过支付标准部分;
4.按比例自付费用:符合规定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由各类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结付后,由参保人员按比例负担的费用;
5.门诊统筹限额以上部分;
6.其他符合规定由参保人员负担的费用 。
(三)个人自费费用:指参保人员就医或购药时产生的医疗费用中按有关规定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应全部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包括:
1.不在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特殊医用耗材目录范围内的费用;
2.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特殊医用材料目录内的丙类费用,药品超限定支付范围的费用;
3.其他不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费用 。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结算年度是指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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