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杀人服刑4年多获假释后用旧伤诬陷他人,并案再审判无期( 三 )


王少光和朱明勇表示 , 佟胜军犯罪和假释时适用的是1979年《刑法》,该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 , 如果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节,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
王少光说,1991年10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1979年刑法第73条中“特殊情节”所作的解释有所不同 。“特殊情节”一般是指 , 原工作单位因重要生产、重大科研的特殊需要,请求保释的;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显然,佟胜军的妻子癫痫病生活不能自理不是法定的假释条件 , 且即使符合“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条件,也应当服刑二分之一以上,即必须超过七年六个月 。

男子杀人服刑4年多获假释后用旧伤诬陷他人,并案再审判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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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佟胜军诬告陷害遭错误羁押239天的天懋公司保安岳洪强、刘立中、王雪东(从左到右)在羁押三人的看守所外 。资料图
杀人旧案与诬告陷害并案再审
一位接近佟胜军的人士告诉澎湃新闻,佟胜军杀人旧案“纸面服刑”被媒体曝光后 , 引起最高人民法院的关注,黑龙江省也成立了调查组对此案进行调查 。
大庆市中院的判决也证实了上述人士的说法 , 2020年12月23日,被指控诬告陷害的佟胜军被三亚市城郊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佟胜军不服提出上诉 。三亚市中院2021年5月17日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当天,黑龙江省高院做出(2021)黑刑监12号再审决定书 , 指令大庆市中院再审佟胜军故意杀人一案 。
同时,2021年5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1)最高法刑辖326号指定管辖决定书,指令将佟胜军诬告陷害一案移送大庆市中院审判 。
2021年9月17日 , 大庆市中院做出决定,将佟胜军诬告陷害案与故意杀人案并案审理 。
大庆市中院审理就故意杀人案审理查明,1992年2月4日13时许,佟胜军在安达市百花园舞厅与才洪涛发生口角,并与才洪涛的朋友被害人朱守彬(殁年21岁)发生肢体冲突进而厮打 。厮打过程中,佟胜军持尖刀捅刺朱守彬胸、腹部各一刀,在朱守彬倒地后,佟胜军持随身携带的斧头砍击朱守彬头部一下,后逃离现场 。
佟胜军供述,刺朱守彬的尖刀系朱守彬本人所携带 。其辩护人也表示,朱守彬将尖刀带至案发现场并率先动手,对案件的发生负有过错 。
大庆市中院调查认为,关于打斗过程及尖刀来源 , 多位证人在案发当日及次日所作证言均证实佟胜军持斧子率先劈砍朱守彬,且证实佟胜军一手持斧一手持刀,证人均未证实尖刀系朱守彬所有 。而在案发一个多月即佟胜军归案后,多名证人集中推翻原证言,改称朱守彬先动手及作案的尖刀系朱守彬所有 。上述证言内容既不符合记忆规律 , 又无合理解释 , 更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故应采信上述证人案发后所作初始证言 。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
大庆市中院认为,出庭检察员提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 , 认定佟胜军作案所使用的尖刀是朱守彬带至现场及朱守彬先动手殴打佟胜军的依据不充分,据此认定被害人有过错不当的意见成立,法院予以采纳 。
大庆市中院据此认为,佟胜军采取暴力手段,持尖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原审认定故意杀人案朱守彬负有过错不当,且原审“杀人罪”罪名表述不当,应予纠正 。同时,在故意杀人案中,佟胜军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可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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