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5号)第四个问题规定,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 。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
4.我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未履行,已经缴纳的印花税可以申请退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5号)第七个问题规定,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 。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 。
5.某些合同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是否应补贴印花?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5号)第九个问题规定,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在合同签订时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 。因此,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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