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项目被人接手,百度一96年员工对领导心生不满,故意删改数据库被判刑( 二 )


2021年3月9日,金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
后来,被告人金某某在家属的帮助下赔偿百度公司人民币7万元,并获得谅解 。
在庭审上,根据百度出具的数据库删除数据操作日志显示,百度结合业务反馈与安全排查调查发现,在这期间共出现16次疑似恶意操作 , 其中10次操作关联到内部员工 。
另外,百度委托该鉴定机构对检材中binlog和qeneralloq进行检验,在检材中提取到binlog日志文件9个 , binlog日志文件包含8条清空表指令记录,通过检索清空表指令语句对各表数据进行恢复 , 共恢复6个数据表,共计17 518条记录 。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金xx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
二、扣押在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的笔记本电脑一部 , 作为证物予以保存;
判决下达后 , 被告人金某某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对于这起上诉,金某某提出的二审上诉理由是:

他未经百度公司允许,建立隧道进入数据库,并修改了部分项目表 , 做得确实不对 。但他的行为没有造成这么大的损失 , 修复数据16 300元不是必要费用,故不构成犯罪 。

二审法院经过调查认为,该案中百度公司在其相关数据库被金某某破坏后,委托北京中海义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进行恢复相关数据,并无不妥 。百度公司为恢复数据及功能,支付北京中海义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人民币16 300元,有相关发票、收费明细表等予以证实 。故一审判决认定本案经济损失为16 300元,符合法律规定 。
此外,金某某在百度公司相关数据库建立外网可以连接的隧道,并不为他人所知,后金某某多次通过该隧道对相关数据库中存储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操作 。金某某到案后对上述事实亦多次予以供述 。该辩护意见无事实依据 , 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
2022年5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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