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幼儿园、中小学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 )


第三十一条?学校应当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宗教活动场所 。学校内不得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任何宗教活动 。
第三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国际学生重大事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明确突发事件应急责任人及工作流程,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如有以下情形之一,学校应当及时向市、区、县教育、外事、公安等有关部门报告:
(一)招收的国际学生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
(二)招收的国际学生出现死伤、失踪和失联等情形的;
(三)招收的国际学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的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从事非法宗教活动的;
(四)其他重大突发事件 。
第六章 社会管理
第三十三条?在境外的外国人申请到本市幼儿园、中小学学习的,可在入境前根据其学习期限向中国驻其国籍所在国或居住地国使领馆或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办理X1字或X2字签证 。
第三十四条?持其他种类签证、停留证件或非学习类居留证件在重庆停留居留的外国人申请到本市幼儿园、中小学长期学习且符合签证签发条件的,应当凭学校出具的录取通知书、注明学习期限的入学证明函件、体检证明等相关材料,向重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或就读学校属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或换发学习类居留证件 。
第三十五条?国际学生所持学习类签证(X1)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重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或就读学校属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学习类居留证件,并按要求提交招收学校出具的录取通知书、注明学习期限的入学证明函件、体检证明等相关材料 。
国际学生需要延长签证(X2)停留期限或持短期学习签证(X2)申请长期学习类居留证件的,应当在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届满七日前, 向重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或就读学校属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
国际学生需要延长学习类居留证件居留期限的,应当在居留证件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就读学校属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或重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
第三十六条?国际学生入学前应当按照中国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到中国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或者进行体检 。经体检确认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
第三十七条?学校实行国际学生全员保险制度 。国际学生必须按照国家和重庆有关规定及学校要求投保 。对未按照规定购买保险的,应限期投保,逾期不投保的,学校不予录取;对于已在学校学习的,应予退学或不予注册 。
第三十八条?学校应将持境外签证入境而未在境内公安机关申请签证的短期国际学生名单定期报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会同市级外事、公安等部门推进建立国际学生跨部门管理协调机制,区县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国际学生管理工作进行有效监督,不断完善国际学生管理与服务体系 。
第四十条?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国际学生,由公安等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

相关经验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