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满3年且收入和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保认定条件的宗教教职人员 。
(四)因病(伤)致贫家庭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刚性支出发生者本人可纳入低保范围:
(1)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扣除同期发生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刚性支出后家庭人均收入介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2倍;
(2)提出申请前12个月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刚性支出(指获得各类保险补偿、救助捐助后由个人负担的实际支出)达到或超过当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
(3)疾病(人体损伤)短期内无法痊愈,仍需进行相应治疗;
(4)家庭财产符合当地低保申请家庭财产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 。
(五)低收入家庭中符合国务院(65)号国内字224号文件规定并尚未享受精简退职待遇的困难老职工,其低保金按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全额发放 。
九、家庭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暂缓或者不予受理其低保申请:
(一)在法定劳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
(二)拒绝配合低保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家庭收入和财产的;
(三)故意隐瞒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四)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抚、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五)法定赡(抚、扶)养人有赡(抚、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六)具备生产劳动能力和条件,人为闲置承包土地或以明显低于市场价转租承包土地的;
(七)自费安排子女就读民办学校、高等院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或非普惠性幼儿园、出国留学、出国劳务的;
(八)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2倍的;
(九)拥有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的;
(十)拥有两套及以上产权住房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2倍,或者申请低保之前12个月内以及享受低保期间购买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商品房的;申请低保之前12个月内或者享受低保期间,兴建、购买非居住用房或者高标准装修住房的;
(十一)具有投资行为且人均投资数额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2倍的;
(十二)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十三)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泰安低保申请条件 泰安低保对象认定条件】(十四)泰安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规定不得享受低保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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