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个税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和条件( 二 )


(1)扣除范围:年满60周岁(含)父母(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2)扣除标准:
①独生子女:每月2000元;
②非独生子女:可以和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但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
2、扣除方式
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可以采用均摊、约定分摊、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等方式 。注意:
(1)约定分摊与指定分摊必须签订书面协议;
(2)约定分摊与指定分摊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摊为准;(3)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
3、扣除起止时间
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
六、大病医疗支出申报条件
1、扣除范围及标准
(1)扣除范围:医保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支出,医保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
(2)扣除标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是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
2、扣除方式
(1)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
(2)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
3、扣除起止时间
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注意:大病医疗支出在次年3-6月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享受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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