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注意人身、财产安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向人、动物、车辆、建筑物投掷燃放烟花爆竹;(二)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悬挂或者向外抛掷燃放烟花爆竹;(三)以其他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
第十三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制定村民公约、居民公约和业主公约,对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规范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指定用于集中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地点 。
第十四条 从事婚庆、殡仪等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或者时间为顾客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的服务 。
第十五条 宾馆、饭店等经营者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经营场所或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
第十六条 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燃放完毕后立即清扫燃放废弃物,保持环境卫生清洁 。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
第十八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或者时间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第十九条 从事婚庆、殡仪等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或者时间,为顾客提供燃放烟花爆竹服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或者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或者个人,未在燃放完毕后立即清扫燃放废弃物,破坏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本办法受到行政处罚的,相关信息依法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第四章 附 则
【威海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办法全文 威海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办法全文解读】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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