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律政司就该案继续上诉到香港终审法院,11月14日终审法院法官颁布书面判词,一致改判律政司胜诉 。判词认为,法庭应以是否有“表面证供”来判定证据可不可以呈堂,是否接受应交给陪审团决定,金贝理没有权力直接决定证据的可靠性 。判词还表示,她不应冒被告离港的风险批准保释,令司法公正不能彰显 。香港终审法院下令,把该案发还给另一法官重审,并指示原讼庭可发出拘捕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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