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主要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等支出,国家自治区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的补助标准均按国家自治区有关文件执行 。桂林市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资金补助,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每个补助200万元,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每个补助20万元 。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执行期限截止2021年12月31日 。《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桂林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市人社发〔2018〕45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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