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赣榆区公开征求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意见公告( 二 )


第七条 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方式,应本着提高收缴率、降低收费成本以及方便缴费的原则征收,具体如下:
(一)缴费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自行申报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的,税务部门应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有关规定征收并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及时足额将收入缴入国库,列“103043313城镇垃圾处理费”科目 。
(二)商场(超市)、市场、餐饮、宾馆、娱乐等行业以及部队、大中专院校、职业教育学校等单位,由区城管部门核实收费金额,缴费人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自行申报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 。
(三)所有使用自来水的居民,税务部门可以委托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按照居民的标准代收城镇垃圾处理费,与水费一票征收;在增值税普通发票备注栏中备注代征的城镇垃圾处理费金额,作为缴费凭证 。属于免征城镇垃圾处理费范围的,居民持相关证明或者证件向供水企业登记后,免征城镇垃圾处理费 。居民可以在供水企业所设营业网点、代缴代扣点、自助服务点以及采用电子支付等方式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 。
第八条 需要办理退费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 。其中,因缴费人误缴、区税务部门及其委托代征单位误收需要退库的,由区财政部门授权税务部门审核退库,具体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代征单位申请办理 。
第九条 区税务、城管、财政等部门应当建立会商机制,做好信息数据互联互通,每季度核对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情况,解决收费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通过信息平台实现征收对象相关信息、核定数据、税务征收数据的交互运用和综合分析,提高征缴效率,降低征缴成本,优化缴费服务 。
第十条 区人社局、卫健委、市监局、民政局、总工会、退役军人事务局等有关单位应当与区税务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共享以下信息:
(一)参加城镇职工社保在职人数;
(二)宾馆、招待所行业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登记的床位数;
(三)商场、超市、餐饮、桑拿、歌舞厅、美容美发、网吧等相关餐饮娱乐行为办理营业执照时核准的营业场所面积;
(四)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人口、区总工会认定的困难职工以及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认定的重点抚恤优待对象;
(五)其他需要共享的信息 。
第十一条 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调整后,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不再将城镇垃圾处理费列入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物业小区内的清洁卫生属于物业公共服务内容,其产生的费用纳入物业服务成本 。区发改部门会同住建部门做好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收费金额调整工作 。
第十二条 城镇垃圾处理费代收手续费应纳入预算,由区财政部门按照实际征收金额的3%拨付 。
第十三条 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未按时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的,由税务部门出具催缴通知,并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城镇垃圾处理费 。
第十四条 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的城镇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稳步推行分类垃圾与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政策 。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由区发改部门会同区城管、税务等部门制定,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第十五条各建制镇具备环卫服务条件、提供环卫服务的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
【2022赣榆区公开征求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意见公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原2006年6月1日起施行的《赣榆县城市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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