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监督管理
(一)市民政局、财政局共同监管减免和奖补资金,市民政局定期会同市财政局进行监督检查 。
(二)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受理单位应严格审核,事后发现有弄虚作假和其它舞弊行为的,除追回损失外,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
(三)受理单位应留存所有申请材料,并按《殡葬服务单位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归档保存 。
(四)受理单位应结合本单位信息系统建设实际,将有关业务纳入信息化管理,实行实时互通、规范管理 。
七、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淮安市区范围的清江浦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生态新城、盐化新材料产业园区、淮阴区、淮安区、洪泽区 。其他各县参照此办法,于2017年7月1日前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
八、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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