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丰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 大丰区大病救助政策( 二 )


(四)第七类救助对象获得大病保险报销后,本市就医按照大病保险补偿金额的50%给予救助,外地就医按照40%救助,本市与外地均发生费用的按照45%救助 。
(五)第七类对象救助封顶线 。第七类对象当年救助最高上限为3.5万元 。
(六)特定重大疾病对象的救助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
第九条 医疗救助程序
(一)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前六类救助对象凭相关有效证明材料(特困职工须持有市总工会出具的证明),向镇(区)民政办提出申请,镇(区)民政办将救助对象信息按月(季)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审核通过后维护到城乡医疗救助系统,利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平台同步结算 。
(二)第七类对象当年累计发生费用获得大病保险报销金额后,由申请人或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镇(区)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详细说明家庭收入情况、人员情况),如实提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出院小结、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凭证或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凭证 。并填写《大丰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申请表》送市医保中心或市合管办审核大病保险报销金额,经村委会、镇民政办初审家庭经济状况后,由镇民政办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根据市医保中心或市合管办审核结果,按照不低于20%的抽查率,核定家庭收入情况,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对照标准确定救助金额,经公示无异议后给予救助 。
第十条 医疗救助资金通过政府财政预算和社会筹集多渠道解决 。
(一)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列入年度预算;
(二)社会组织、团体和个人捐赠或捐助;
(三)按规定可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其它资金 。
第十一条 医疗救助基金应纳入财政专户,实行专帐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
第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按季预拨医疗救助资金 。
第十三条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当年结余部分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抵顶下年预算指标 。
第十四条 城乡医疗救助管理机构、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医疗救助对象,必须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
第十五条 对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如数追回,并视情节轻重,依法处理 。
第十六条 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医疗救助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由有关部门取消定点资格,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
第十七条 对侵占、挪用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主管机关严肃处理;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八条 医疗救助经办机构及经办人员因工作失职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流失的,应追究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原《大丰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大政规发〔2013〕4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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