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民办学位补贴申请条件 2023东莞民办学位补贴补贴政策( 二 )


第八条 经费分担办法:学位补贴所需经费,在扣除免费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和免费义务教育教科书补助后,其剩余部分由市、镇财政共同分担 。其中,园区、镇(街)学位补贴任务小学按市、镇5:5比例分担,初中按市、镇9:1比例分担;市属学位补贴任务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学位补贴所需经费由市、镇财政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解决 。
第四章 学位补贴办法和申领程序
第九条 学位补贴办法
(一)学校入读问题 。符合学位补贴资格的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需自行选择积分制入学申请地范围内标准化或以上的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申请入读;因个人原因需要选择积分制入学申请地以外其他园区、镇(街)民办学校或市属民办学校入读的,视为主动放弃学位补贴资格 。
(二)学校缴费问题 。符合学位补贴资格的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被民办学校录取后,按照“先交后补”的原则,先全额缴交民办学校的学费及其它费用;待开学后,由市、镇财政按照学位补贴标准将学位补贴发回给相应的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 。其中,如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自行选择入读的民办学校的学费高于本办法规定的补贴标准,其差额部分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统称“父母”)自行承担;如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自行选择的民办学校的学费低于本办法规定的补贴标准,其学位补贴经费按照该民办学校的实际收费标准退回给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 。
(三)升学问题 。取得小学学位补贴资格的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可享受学位补贴至本学段结束;小学学段结束后升读初中学校,需重新申请积分制入学,并重新确定是否符合初中学位补贴资格以及享受学位补贴的档次 。
(四)转学问题
1.符合学位补贴资格的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领取学位补贴后,下一学期需要转学的,如转学至积分制入学申请地范围内其他民办学校,可继续享受学位补贴;如转学至积分制入学申请地以外其他园区、镇(街)民办学校或市属学校,视为主动放弃本园区、镇(街)学位补贴资格,不再享受本园区、镇(街)街民办学位补贴 。
2.符合学位补贴资格的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选择或转学至申请地以外其他园区、镇(街)民办学校就读后,又转学回原积分制入学申请地就读的,需重新提出积分入学申请,并按积分重新确定是否享受民办学位补贴以及补贴档次 。
(五)补贴档次调整问题
1.符合学位补贴资格的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因个人原因需要转学至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就读的,需重新提出积分制入学申请,如被录取至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的,其收费与本市户籍学生享受同等待遇,不再享受民办学位补贴;如申请不成功,不影响在原民办学校就读并领取学位补贴 。
2.取得学位补贴资格的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同一学段同一申请地范围内的民办学校就读期间,不接受学位补贴档次调整申请 。
(六)户籍变更问题 。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获得学位补贴后户籍迁入到东莞市,但仍在民办学校就读的,可享受学位补贴至本学年结束;从下一学年开始,不再享受学位补贴 。该部分学生可向户籍地教育部门提出转学到公办学校就读的申请 。
第十条 申领程序
(一)导入数据 。开学前,各园区、镇(街)教育部门将本辖区符合民办学位补贴资格的学生信息导入积分制入学系统 。
(二)网上申请 。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市、园区、镇(街)教育部门组织民办学校通知获得学位补贴资格的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父母自行登录积分制入学系统,填写学位补贴申领信息,在网上提交学位补贴申请 。逾期不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学位补贴资格,后果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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