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 二 )


1、未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培训合格的营业员或厂方产品推销员在药品柜销售药品;
2、处方药、非处方药、外用药、内服药混放;食品等非药品商品摆放上柜(架);
3、医疗保险药品备药率低于80%(乡镇定点药店备药率低于70%);
4、夜间拒绝为参保人员提供配药服务;
5、少报、瞒报社会保险缴费人数和基数 。
七、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暂停定点资格三个月,限期整改 。年度内第二次被发现有下列行为的,即取消定点零售药店资格 。
1、营业期间无执业药师在岗;
2、药师未按规定审方、验方,擅自更改处方;
3、无处方或医保专用处方配处方药;
4、非法获取医保专用处方,并伪造医师开方配处方药;
5、发现购药人员冒用或使用伪造、涂改的医疗保险有关凭证购药而未予以制止 。
八、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定点零售药店资格 。
1、违反药品管理规定,出售假冒、伪劣、过期、失效药品;
2、搭车配药、以药易药、以药易物;
3、用医保卡刷购食品等非药品行为的;
4、为未取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或医疗机构提供医疗保险IC卡划卡服务;
5、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6、严重违反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管理和药品价格管理政策;
7、其它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严重违规行为 。
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定点零售药店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检查,年度进行综合考核,对年度综合检查考核优秀,制度健全、服务规范的定点零售药店予以通报表彰;对年度综合检查考核较差或不合格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暂停或取消其定点资格 。对取消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二年内不再受理该药店定点资格申请 。
十、 各医保定点药店要严格执行我市医疗保险的各项政策、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并按统一格式上墙 。统一悬挂《景德镇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标牌,便于参保人员识别和购药,并悬挂举报箱,公布举报投诉电话 。
举报投诉电话为: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科:8516733;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医保科:8271189;
【景德镇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85167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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