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规定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六 )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约谈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不力、交通安全隐患突出的快递、外卖的经营单位和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单位 , 责令限期采取改正措施 。
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互联网租赁经营单位 , 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 , 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 , 在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 ,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电动两轮摩托车、电动三轮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管理 。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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