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学生需求及所具备的活动(课程)资源,可按照小学低年级、小学高年级、初中年级统筹进行编组,具备条件的也可以按照年级进行组织,按计划实施 。
学校应允许学生中途参与或退出课后服务,并根据情况及时调整活动(课程)计划 。
第十四条 学校要建立意见征集反馈机制,及时听取家长关于课后服务的意见建议 。家长委员会要积极参与学校课后服务工作,组织热心家长到校内开展志愿活动,对学校课后服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 。
第十五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学校课后服务覆盖保障、质量内容、学生及家长满意度等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学校评先树优和校长职级评价的重要依据 。
六、工作保障
第十六条 各地可采取财政补贴、服务性收费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课后服务经费 。采取服务性收费方式的,应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在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原则的基础上,依法依规制定收费标准,学校严格按照标准向参与课后服务学生收取服务费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课后服务工作予以财政支持 。
鼓励社会各界捐助课后服务工作,按有关规定落实激励政策 。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课后服务的,免收服务费 。
第十七条 课后服务费用主要用于参与课后服务教师绩效工资分配和相关人员补助,可用于聘请校外人员、社会志愿者补助、第三方服务购买等课后服务合理性、必要性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费用使用情况要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 。
第十八条 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根据学校开展课后服务的情况,相应核增绩效工资,在当年度学校绩效工资总量内单列,不作为次年正常核定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专项用于参与课后服务教师的绩效工资分配 。
第十九条 各地可根据实际,对参与课后服务教职工完善有关激励措施,在工作量计算、评先树优、职称评聘中予以倾斜 。学校可统筹安排参与课后服务教师“弹性上下班”,加强对参与课后服务女职工、家庭负担较重职工及上班距离较远职工的关心关爱 。
第二十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指导学校健全完善课后服务安全管理制度,强化人防、技防、物防措施,定期开展安全排查,防范安全风险 。
参与课后服务工作人员应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参与人员保险费用从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中支出或由第三方单位按规定支出;鼓励家长为参与课后服务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
第二十一条 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定期组织开展课后服务工作督导评估,相关评价结果纳入各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中 。
七、其他
第二十二条 对课后服务结束后仍有特殊需要的学生,学校应提供延时托管服务 。
初中学校上学日晚上可开设自习班,但不得讲授新课,不得分配到学科,原则上结束时间不晚于21:00;鼓励各中小学校在周末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自习室及功能室 。
第二十三条 各地应统筹利用校内外资源力量开展寒暑假托管服务,逐步覆盖所有有需求的学生 。
第二十四条 上学日延时托管服务、寒暑假托管服务经费保障及参与人员激励补助措施参照日常课后服务工作,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 。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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