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恢复户口登记办理指南 泰安市户籍管理大厅( 三 )


3.公安机关护送流浪乞讨人员交接表或者“三无”对象收留材料;
4.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情况 。
注:公安机关受理后,应当通过全国人口信息系统等核查比对,并在社会救助管理机构显要位置公示(模板11),户口补录后,应在人口信息系统中标注为存疑人员 。
十二、其他无户口人员补录户口
因长期外出或婚嫁等原因被注销户口的人员,可经本人申请,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并完善以下材料,确认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经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后,由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补录 。一般情况下,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
1.派出所综合调查材料;
2.无户口人员落户公示(模板11);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
注:(一)公安派出所综合调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无户口人员本人或监护人(监护机构)书面申请;
2.村居(单位)情况说明;
3.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无利害关系人的询问笔录;
4.全国人口信息系统人像比对结果(限成年无户口人员);
5.全国打拐失踪DNA信息库比对情况;
6.派出所调查报告 。
(二)注销地与现居住地公安机关协商一致的,注销地公安机关出具户口注销证明后,现居住地公安机关可以按以上程序办理户口恢复登记 。
【泰安恢复户口登记办理指南 泰安市户籍管理大厅】(三)因婚嫁等原因流入我省的无户口人员,原籍无法查清的,可在现居住地公安机关申报恢复登记,派出所调查报告增加外国人非法入境情况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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