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登记工作程序 社保的办理程序( 二 )


社会保险变更登记的内容涉及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内容需作更改的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 , 并按更改后的内容 , 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
4、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 , 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 , 应当及时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
5、缴费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 , 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缴费单位 , 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终止之日起30日内 , 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
缴费单位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 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30日内 , 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
6、缴费单位因住所变动或生产、经营地址变动而涉及改变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的 , 应当自上述变动发生之日起30日内 , 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 并向迁达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7、缴费单位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 , 应当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
缴费单位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时 , 应当提交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法律文书或其他有关注销文件 , 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 , 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 缴销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
四、社会保险登记年检
省、州地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已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实行定期检验制度 , 每两年核验一次 , 未经核验 , 证件自行失效 。
《社会保险登记证》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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