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身份证 文山州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布服务承诺事项( 二 )


b、机关、团体、学校、事业、集体和国有企业等单位,根据便于登记管理和各单位宿舍的分布情况,可以设立一个或几个集体户 。所需证明文件:(a)书面申请;(b)单位成立批文; (c)企业营业执照副本;(d)私营企业还需完税证明和劳动部门的用工证明 。
(2)新生婴儿落户
凭出生医学证明书,无医学证明书的,凭村(居)委会开具的出生证明和母亲或父亲的《户口簿》,可按随父随母自愿原则办理落户 。根据省政府云政发〔2001〕141号文件规定:(a)因超计划生育等原因未落户的未成年人,凭县以上计生部门的生育登记证明或处罚证明及出生医学证明书,即可随父或随母落户 。(b)公民收养的弃婴、孤儿,可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的《收养登记证》申报落户 。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孤儿,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的申请办理落户 。
(3)迁移落户 。按照《文山州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试行)》执行 。
(4)军队转业、复员人员落户:凭军队复转军人安置办公室开具的行政介绍信和落户证明,及本人的转业(复员)证书落户 。已投靠军人共同生活的随迁家属子女凭军转办开具的随迁落户证明、有工作的要凭人事劳动部门的调令办理落户 。
(5)劳改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落户:回原籍落户的,凭监狱管理机关的释放证书、劳教人员凭劳教机关的解除劳教证书办理落户 。因原籍已没有亲属,需到异地投亲靠友的,还需持有原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无亲属”证明和接受单位证明 。
(6)回国人员落户:凭派出机关外事部门和所在单位的证明办理落户 。
(7)干部、工人工作调动落户:凭组织、人事、劳动部门的调令和调入单位的调动函件及身份证办理落户 。随迁人员凭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开具的《随迁人员情况登记表》和原户口所在地户口证明或《居民户口薄》落户 。
(8)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人员落户:确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其父母、配偶或子女户口所在地单位或居委会同意接受的,可凭:(a)书面申请;(b)原户口所在地户口证明;(c)与申请人亲属关系证明,如结婚证、户口薄等;(d)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正式文件;(e)接收单位意见申请投靠落户 。
(9)公民变更姓名、民族、更正出生日期的:(a)更改姓名:凭本人申请、所在单位(社区)和乡镇、居(村)委会的证明及意见和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b)更改民族:凭本人申请、本人所在地县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文件和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c)更正出生日期:凭本人申请、出生证明办理 。无出生证明的,国家公务员、企业职工,凭人事、劳动部门证明,其他凭居(村)委会的证明和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 。
(10)遗失、补领户口簿,出具户口证明:遗失、补领户口簿的,由本人写出遗失经过和要求补办申请给予办理;出具户口证明凭本人户口簿或身份证,经查对人口信息属实后给予出具 。
(11)办理居民身份证
a、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自年满16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 。
b、公民的居民身份证遗失或需要变更居民身份证登记内容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申报补领新证 。
公民前往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证时,应携带居民户口簿和原申领的“一代证”,到派出所免费拍摄符合“二代证”制证要求的数码相片;在办理手续时,要填写《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信息采集单》、《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协助工作人员准确核对身份证登记项目,经社区(责任区)民警签字、申报人签字后,缴纳证件工本费,即可办理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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