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口计生条例最新 山东省人口计生条例( 二 )


【山东省人口计生条例最新 山东省人口计生条例】新建居住区配套建设的托育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老城区和已建成的城镇居住区未规划建设托育机构,或者已建设的托育机构不能满足服务需求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补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予以解决 。
《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托育机构执行居民生活类用电、用水、用气、用暖价格,并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补贴 。提供普惠服务的托育机构,执行普惠性学前教育机构同等政策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社区建设改造中,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以及配套服务设施 。机场、车站、港口、医疗机构、大型商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公共场所和有育龄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婴幼儿家庭开展预防接种、疾病防控等服务,提供婴幼儿家庭上门访视、新生儿膳食营养、生长发育等健康指导 。
山东计生条例已经三次修订
山东省是全国老年人口最多、老龄化程度较高、应对人口老龄化任务较重的省份 。第七次人口普查结果显示,山东省60岁以上老年人达2122.1万,占比为20.9%,高出全国平均水平2.2个百分点,全省整体进入中度老龄化社会 。
该条例出台后,随着国家“单独两孩”、“全面两孩”等生育政策的调整,先后经过了三次修订 。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对优化生育政策、完善积极生育支持措施、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等内容作出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订情况,山东启动了《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再次修订工作 。
山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将于11月29日在济南召开,其中一项议程就是,审议省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草案)》等七件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的议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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