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本市主要城区承租的公有住房(直管公房、自管公房);
③本市主要城区已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安置住房,或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未满3年(含)的原住房面积;
④其他实际取得的住房 。
(四)若发现所承租房屋存在以下情况,将依法取消承租人入住资格,腾退该房屋,并记入高新区公租房信用管理档案,相关人员自退回房屋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
1、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的;
2、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房屋,拒不恢复原状的;
4、从事违法活动的;
5、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的;
6、连续6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的 。
(五)若公租房在分配、入住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或物业服务等工作未及时履行等情况,将依据规定,责令相关部门及时进行整改 。
请各相关单位和配租资格申请人做好相关复核准备,以便顺利完成此项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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