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全文最新 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全文( 四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第三十四条承担电动自行车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在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临时号牌的电动两轮车,参照电动自行车管理 。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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