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第三十四条承担电动自行车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在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临时号牌的电动两轮车,参照电动自行车管理 。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
相关经验推荐
- 淄博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新 淄博骑电动自行车哪些行为会被处罚
- 山东省有哪16个市 山东省会是哪个城市
- 山东省体育专业测试考试时间和体育单招专业考试时间冲突怎么办?
- 山东省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体育类专业测试内容
- 山东省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体育专业考试材料
- 新能源汽车的电池寿命有多长 新能源电动汽车的电池寿命
- 山东省退休中人退休金补发时间 山东省退休中人退休金补发时间表
- 张家口电动自行车违规处罚标准是什么 张家口电动自行车违规处罚标准
- 廊坊市区电动自行车登记服务网点一览
- 廊坊电动自行车上牌登记需要带哪些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