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学籍登记
新生在规定时间到相应录取学校报到注册 。不按录取学校就读及违反相关规定招收的学生,一律不予登记学籍,一律不予办理学籍迁移 。
四、政策性照顾对象入学
符合国家、省、市、县有关政策规定,列入政策性照顾的入学对象,于报名前向县教育局提出入学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认定后统筹安排入学 。
(一)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子女入学 。按《金华市教育局 金华军分区政治工作处 金华市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意见》(金市教基〔2019〕25号)等教育优待政策予以落实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按《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浙江省教育厅转发应急管理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浙应急人事〔2019〕37号)妥善安排 。
(二)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华侨华人子女入学 。按《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华侨华人子女回国就读中小学和幼儿园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教基〔2010〕150号)《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台胞子女就读中小学和幼儿园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教基〔2011〕35号)等政策,享受与本地户籍适龄儿童的同等待遇,在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和家庭自有产权住宅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
(三)人才子女入学 。符合《浙江省人才分类目录》中A、B、C、D类人才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由教育局统筹安排 。
(四)特殊儿童少年入学 。学校要积极主动地关心学区内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情况,能随班就读的必须妥善安排,给予尽可能的照顾;不能随班就读的要动员其父母(法定监护人)送其子女到相应的学校入学 。
(五)“长幼随学”政策 。为支持国家优化生育政策,落实“浙有善育”要求,解决因孩子在不同学校就读带来的接送不便,城区公办学校结合实际,依据生源类别、家长意愿实行义务教育新生“长幼随学”的人性化服务举措 。
五、班额规定
严格执行省定班额,小学班额不超过 45人,初中不超过50人 。
(报名、录取时间和方式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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