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保障性商品房政策 厦门保障性商品房政策文件( 六 )


保障性商品房的退出方式包括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退回及第二十八条的上市交易或者转为普通商品住房 。
第三十一条保障性商品房可依法继承,继承后保障性商品房性质不变 。
第三十二条保障性商品房因权属人个人原因被依法进行司法强制处置的,应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退回市住房保障中心或者原售房单位 。退回款应当先扣除房屋产生的水、电、气、通信、有线、物业、维修金等相关费用,权属人腾退房屋并交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或者原售房单位接收后,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或者原售房单位将剩余款项拨付司法部门依法处置 。
符合第二十八条规定上市交易条件的保障性商品房,因权属人个人原因被依法进行司法强制处置的,可由司法部门组织拍卖并由拍卖买受人按规定缴交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 。
第三十三条退回的房源可纳入后续批次销售房源使用或者转为租赁类保障性住房使用 。已缴交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的退回房源应当通过产权交易中心或者政府指定的平台公开处置,处置后转为普通商品住房 。
第三十四条保障性商品房权属人离婚的,保障性商品房可以根据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书、调解书进行分割,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保障性商品房性质不变 。
第三十五条保障性商品房符合转让条件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或者变更房屋性质为普通商品住房的,被司法强制处置的,或者已缴交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的退回房源通过产权交易中心或者政府指定的平台公开处置后转为普通商品住房的,已缴交土地收益的证明材料须一并作为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申请材料 。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申请家庭申请保障性商品房时,不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住房等情况的,取消其申请资格 。
第三十七条申请家庭将购买的保障性商品房用于出租、经营、违规转让,改变房屋用途,擅自装修、损毁、破坏、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
第三十八条申请家庭应当退出保障性商品房而未退出的,自应当退出之日起向市住房保障中心或者售房单位缴交市场租金 。经双方协商可以给予一定期限的过渡期;过渡期满仍拒不退出的,市住房保障中心或者售房单位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应依法按不诚信行为在申请家庭信用档案中予以记载 。申请家庭信用档案中有不诚信记载且情节严重的,申请家庭依法在5年内不得再申请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
第四十条保障性商品房分配管理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保障性商品房资格审查和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
第四十一条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住房管理信息系统,为保障性商品房的分配和房源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服务,配合相关部门完善数据信息共享机制,提高审核分配效率 。
第四十二条市住房保障中心可以将保障性商品房运营管理的具体事务,依法委托运营企业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实施,运营管理费用和涉及保障性商品房权属登记、处置、收购等产生的费用纳入市住房保障中心的部门预算由财政专项列支 。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在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群体以及相应退出机制方面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

相关经验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