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经开区通成家园共有产权房住房项目剩余房源销售公告( 三 )


四、对第一类家庭就业申请人的审核
组成审核小组,由开发建设局、营商合作局、科技创新局、宣传文化部、商务金融局、社保中心、行政审批局、税务局等部门组成 。顺销开始后,在每个月申请登记截止日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公安、地税、人力社保、民政、不动产登记等部门通过本市共有产权住房资格审核系统对申请家庭的购房资格进行审核;开发建设局将通过的申请人及其填报的就业单位(即社保缴纳单位)名单同时送至相关部门,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保障中心负责对申请人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进行审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税务局对申请人员所在企业(即社保缴纳单位)工商注册、纳税等情况进行审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营商合作局、科技创新局、宣传文化部、商务金融局等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主管领域职责对名单中就业单位(即社保缴纳单位)是否属于第一类家庭就业单位范围进行审核 。此项工作每个月一个周期,持续到本项目顺销结束 。
五、监督管理
(一)为确保共有产权住房销售工作公平、公正,共有产权住房申购登记、选房的过程和结果由公证机构依法进行公证 。
(二)申购家庭应在申购阶段如实提交家庭信息,并据实承诺符合本次申购相关条件 。选房前提交的纸质材料应与网申家庭信息保持一致 。对通过隐瞒家庭住房状况、伪造相关证明等方式,弄虚作假,骗购共有产权住房的家庭,一经查实,严格按照《办法》取消其资格,禁止其十年内再次申请本市各类保障性和政策性住房;由开发企业与其解除合同、并由购房家庭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法律责任 。
(三)对有关单位和建设单位工作人员在共有产权住房资格申请、审核、公示、销售、退出等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六、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申请人及家庭全体共同申请人名下有集体土地上合法住房又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须承诺如涉及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在补偿安置时,不得选取房屋安置补偿方式,或将已购共有产权住房予以腾退后再选取房屋安置补偿方式 。
(二)申请家庭应推举一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并如实配合售楼处人员填报家庭信息 。申请家庭未如实填报家庭信息或错报家庭信息,导致网上填报信息与实际家庭信息不一致而未审核通过的,不予接受复核,不得参与选房 。
(三)申请家庭放弃选定住房或选定住房后未签订购房合同,累计两次及以上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购共有产权住房 。
(四)项目签订三方合同,其中甲方(出卖方)为项目建设单位,乙方为购房人,丙方(政府产权份额代持机构)为北京市燕东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其中剩余房源建设单位负责履行开发建设、销售实施、房屋交付、工程保修等工作 。丙方代表政府持有共有产权住房政府份额,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具体管理服务工作 。
(五)购房人取得的房屋产权性质为:“共有产权住房”,房屋再上市等后续管理按照共有产权住房相关规定执行 。
(六)共有产权住房剩余房源项目支持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组合贷 。
(七)选房顺序号确认后,如果出现审核资格未通过或其他原因不能选房,该选房顺序号作废,后续选房顺序号自然递补 。
(八)对购房家庭联网资格审核结束后,售楼处公示审核结果和选房顺序号,为期3天 。
七、特别提示
根据疫情防控需要,按照市、区主管部门防疫规定,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按照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要求购房家庭到售楼处登记、选房现场所有人员应服从统一指挥 。到项目售楼处登记前要电话预约,选房期间要分时分段到场;来现场所有人员请配合工作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健康码检查、信息登记工作 。全程正确佩戴口罩,人员间隔距离不少于1米 。凡未佩戴口罩、体温异常或正处于隔离期的人员,我们将谢绝进入 。建设单位根据各自实际制定本项目防疫工作方案,张贴在售楼处进口处,由开发建设局监督实施 。

相关经验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