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四区政府定价停车场收费改革方案( 二 )


3.类别划分
综合考虑动静态交通情况、停车供需情况、交通路网分布、区域功能定位等因素,四区政府定价停车场主要划分为一、二、三类区域停车场 。一类区域为沿海一线商业旅游业集中区域;二类区域为商圈、教育科研院所、体育文化场馆、医疗机构(限时免费停车试点医院除外)、非一类区域的景区景点等需加速车辆流转区域;三类区域为一、二类外的其他区域 。各类别区域四至范围见附件1 。
对建设运营成本较高、周边区域存在交通堵点的个别停车场,如不适合所在区域类别划分,增加特殊核定程序,由停车场自行申请,经所在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后,按程序另行报批 。
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交通场站、部分热点医院配套停车场单独划分类别 。
【青岛四区政府定价停车场收费改革方案】4.收费标准
同一类别区域内计时收费体现差异化原则 。道路泊位高于公共停车场,地上泊位高于地下(立体)泊位,通过价格杠杆引导车辆退路入场,缓解道路交通压力 。具体标准见附件2 。
道路泊位日间时段启动累进递增计费模式 。前15分钟免费优惠,15分钟后,首小时内执行基准价格,首小时后执行累进递增标准,鼓励短停快走,加速车辆流转 。
供需矛盾特别突出区域实行双阶梯累进模式 。为加速交通场站、限时免费停车试点医院等配套停车场泊位周转,采取双阶梯累进计费方式 。即:首日内短时停放执行基准价格,长时停放执行阶梯价格;连续多日停放的,执行计时收费、日收费双阶梯累进 。具体标准见附件3 。
5.优惠减免
车辆在政府定价停车场内停放均享受15分钟免费优惠 。
法定工作日规定工作时间内,因办理相关事务需要在行政机关(包括参照行政机关管理的其他单位)、市民中心、政务服务大厅等对外开放停车场临时停放的车辆享受必要的免费停车时间 。具体由各机关事业单位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
各类停车场对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行政执法车、市政服务车等应当免费 。军车、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自驾残疾人专用机动车(代步车等)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
悬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新能源汽车号牌车辆在政府定价停车场内享受每日(连续24小时为一日,下同)首次停放最长减免2小时的优惠 。已在某一道路泊位享受优惠减免的新能源车辆,当日内在四区其他道路泊位停放,不重复享受减免 。
行政机关依法扣押车辆,在法定处理期限内的停车费及车辆保管费用,由实施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承担 。经告知逾期不接受处理或解除扣押后不及时提取车辆的,由此产生的停车费用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 。法定处理期限由行政机关依法确定 。
其他优惠减免政策按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
车辆如可享受多种优惠,按“就高原则”执行,不迭加享受其他优惠 。实际停放时间超过优惠减免时间的,扣除免费停放时长后开始计费 。
四、配套保障措施
道路泊位夜间时段免费 。
优先考虑“三证合一”居民道路泊位计月需求(“三证”指身份证、行驶证、不动产权证或经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 。计月收费标准一类区域为350元/月,二类区域为280元/月,三类区域为200元/月 。实行计月收费的车辆,未达到计月收费标准时,按计时收费标准据实收取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结合停车供需实际,适当施划供市民限时停放的蓝线泊位,利用交通空闲时段增加临时车位供给,更好满足市民基本停车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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